2009年10月14日 星期三

推電單車咪表冇諮詢

摘自《市民日報》 2009年10月15日

【本報訊】議員區錦新認為《公共行政改革路線圖》(下簡稱路線圖)強調的諮詢工作只是「門面功夫」,收集市民意見後應設分析和歸類意見機制,公布可行與不可行的意見,並交代說明不可行的意見,設立合理的諮詢機制。

  路線圖6建議屬門面功夫

  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提出的6項建議空泛且沒有具體落實方案,只是由兩個小組堆砌一些工作出來,並無在如何完善諮詢機制着墨,諮詢工作後如何掌握?過去政府進行不同的諮詢工作,實際上予人感覺屬「門面功夫」,如何運用一些市民意見,收集後亦沒有回應,也沒有回饋分析結果予公眾,是「假諮詢」。

  區錦新舉例指現行的電單車咪表收費,只先由政府「放風」透露準備工作,個多星期後公布正式試行,過程中沒有諮詢公眾,不理會市民反對意見。即使進行諮詢,其諮詢結果如何,也不能夠清楚解釋。他又以中央圖書館為例,社會大部分意見贊成由愛都酒店改建,最後選擇舊初級法院,亦沒有說明選擇理據,僅強調以專業意見。

  由於路線圖沒有設監督機制完善,除沒有交代過程中根據哪一重點制訂路線圖、執行方式外,也沒有訂明如無法執行時如何向公眾解釋,只是在公共行政效率無法改善下的產物,沒有切實工作。

  促諮詢意見歸類向外公布

  他促請政府訂立諮詢過程的機制,必須將意見歸類,再對外公布,區分可行與否的意見,若公眾意見不可能應當說明,增加公眾信心,始能發揮諮詢效果。

  此外,現行的諮詢組織多由民間社團代表組成,然而民間代表不一定代表所有公眾,有多少市民參與社團?區錦新覺得諮詢並非透過社團進行,涉及全澳利益時應面向全體市民,並確保機制可取得市民訊息,設分析和歸類意見機制。

  立法會主席曹其真曾多次評擊政府草擬法律草案時沒有取出立法規劃,每次均是見步行步,連立法規劃也無法公布,故政府提出法案應有清晰規劃,列明清晰的諮詢工作。

  由於路線圖屬政府內部工作,外界無法得知其進行工作,政府施政時往往牽涉公共利益,對公眾構成影響,故設立合理的諮詢機制十分重要。



其他相關新聞及評論

兩團體反對設電單車咪錶位

摘自《澳門日報》 2009年10月15日

【本報消息】有團體昨到政府總部遞信,建議從根本着手,縮短驗車年期,以及興建和增設更多車位解決泊車難問題。

民主起動與澳門民生力量聯合會昨日下午到政府總部遞信,反對交通事務局在沒有充分諮詢民意下,突然推出電單車咪錶泊位措施。

兩團體指,不少居民反映電單車咪錶泊位令原已不足的電單車位變相減少,加重泊車難問題。強烈要求交通事務局停止在本澳全面推行咪錶電單車位。建議從根本着手,包括優化公交政策,縮短驗車年期,興建和增設更多車位


 電單車咪表泊位計劃違反用家文化及習慣

摘自《市民日報》 專欄「市民之言」 2009年10月15日

由交通事務局推出的電單車咪表收費計劃,意念創新,希望能有序管理澳門電單車的亂泊現象,並提高車位的流動性。該計劃雖屬試行性質,但自推出以來,在坊間引起意見不一的反彈,可謂譭譽參半。究竟計劃是否被民間真正歡迎接受?就需要留待時間作最佳驗證。

  該計劃推出至今,雖然短短不足一個月,要作出成效評核或檢討,可能仍言之尚早;不過,從車位空置的情況看,某程度上都反映出外界對新措施的反應冷淡。其實,對於這項創新措施的推出,正如本欄早前所述,無論是從其意念,或者整頓執行方面,都見到交通事務局對解決目前泊車問題有一定的主動及積極性,這種求進求改的精神是應該予以肯定的。當然,精神可嘉還可嘉,究竟新措施能否獲得外界支持應用?是否可以科學地解決問題?則是另一回事。

  今次推行的新計劃,使用率之所以不高,其實是意料之中,原因主要有三點,包括:規範電單車泊車與私家車情況有別;澳門現行公共泊車服務收費形式欠缺便民性;以及受到居民的出行駕駛文化影響。這三點,對電單車咪表收費計劃的成功與否,起了決定性的關鍵作用。

  首先,在分析「規範電單車泊車與私家車情況有別」前,需要看一下行駛中的汽車與電單車近十年的數字變化。兩者在二零零零年時,數字差別不大,電單車有五萬八千多輛、汽車有五萬五千多輛,但截至今年九月的最新數據,前者已有逾十萬輛,後者只有八萬五千輛,然而,目前在車位滿足方面,電單車仍欠一半。還有,礙於電單車與汽車體積的本質差別,顯而易見,如果運用規範汽車泊車的思維方式,同樣套落在目前電單車的情況上,是有違現實的。更重要一點,假若運用經濟學的角度看,電單車咪表車位幾乎是完全欠缺「市場優勢」,自然乏人問津。箇中原因很簡單,因為收費咪表在面對逾萬免費可泊車位的競爭,而在無從選擇下,居民就算選擇違法泊位,惟一擔憂的風險,也只是一張違例告票。電單車咪表車位對比免費車位,競爭優勢幾近零;比起違法泊位才少了風險成本。

  第二點上,澳門現行的公共泊車服務收費形式和實施,主要是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規範,至於具體收費釐定則是由第36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作出。該兩項規範本無不妥,但過去之所以受人詬病,是在部分條文實施上,有欠便民利民作用。舉例如《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十八條「收費時間」規定:「設有時間控制的泊車位的收費時間由每日九時起至二十二時止;在例外情況下,可由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以批示調整收費時間。」

  另外,第36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泊車位及泊車處准許停泊的最長時間為兩小時和五小時。這兩條規定,對提供公共泊車服務收費方面,偏離以民為本精神,居民為入咪表隨時要疲於應付,而電單車咪表車位使用同等收費和時段形式,自然難提高使用效果。

  最後,居民的出行駕駛文化,由於長期依賴電單車代步,貪求直接、方便成為一種習慣,這種習慣是電單車亂泊、隨心所欲文化的成因之一,如果沒有可行完善的交通網絡配套,以及教育,可說短期內難以扭轉改善。

  在以上三點因素影響干擾下,要更好推行電單車咪表收費計劃,看來不是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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