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5日 星期四

循序發展民主政制勿淪為空談

摘自《市民日報 》 專欄「濠江點評」 2009年10月16日


10月5日,行政長官何厚鏵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透過行政命令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四屆立法會7名委任議員,7名官委人選名單何少金、徐偉坤、唐曉晴、崔世平、黃顯輝、劉永誠、蕭志偉曝光以後,引起社會上一陣熱烈迴響,質疑是否在政治和專業上起到平衡作用,抑或是公共職位委任盡顯政治酬庸、任人唯親?

  毫無疑問,行政長官完全依法委任7名立法會官委議員,然而,這一政治任命,為何與社會上的願景出現巨大落差?歸根究柢,還是落在社會上對政制發展和民主進程與委任制度相左有關。亦即,委任制度與民主化進程背道而馳,無論行政長官委任哪些人選,都可以產生社會強烈反響;又或可以說,希望透過行政長官委任出社會認同的賢能進入立法會,根本上是一個制度上的「缺憾」,總是難以符合社會普遍期望。

  由是,要改變這種制度「缺憾」,也只有從政治制度發展、完善、改革上下工夫。第四屆立法會直接選舉16個參選組別中,便有10個參選組別在政綱中提出發展民主政制的訴求。不要以為這些訴求僅是「泛民主派」的參選理念,而是,只要我們閱讀《2009年立法會選舉候選名單政綱概要》,便可以知悉,包括有鄉族背景的第7組民聯,以及傳統社團第12組同心、第13組群力,都提出了推動民主政制、循序漸進發展民主、逐步推進民主發展這個願景。而提出發展民主政制的10個組別,在選舉中合共取得100,143張選票支持,佔149,006名投票選民的67.12%;其中6個組別合共取得直選12個議席中的9個席位,同心、民聯和「泛民主派」的民主昌,更分別囊括兩席,可想而知,發展民主政制在選民和社會上有一定的基礎訴求,未來新一屆立法會中,6個直選參選組別、9位打着發展民主政制入閣的議員,應該為曾作出的推進民主政制承諾而努力不懈,為澳門特區政制發展寫上新篇章,以孚社會和選民期望。

  推動政治制度民主化,並非立法會議員的「專利」;如果回看第三任行政長官崔世安在競選期間提出的參選政綱,其中也提綱挈領地在第四項第二節中宣稱「發展民主政治、實現社會善治」⋯⋯從澳門社會實際出發,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循序漸進地推動澳門特區民主政治制度的發展。上述政治承諾,也許為候任特首「傳承創新、共建和諧」的參選理念突出了政制發展的訴求,才更顯得行政長官何厚鏵在委任第四屆立法會7名委任議員上與社會希冀出現強大反差,致使社會上的良好願望「落空」。

  因此,無論是第三任行政長官崔世安、第三屆澳門特區政府,以及第四屆立法會,在任期內怎樣向澳門居民兌現承諾,發展民主政治制度,設定時間表和路線圖,逐步走向民主政治,才能突破官委制度的「缺憾」,實踐政治利益平衡。尤其當第三任行政長官崔世安履新以後,更應抓緊時間展示他「傳承創新」的承諾,在增加立法會直選議席,間選、官委怎樣過渡向民主政制等問題上,更應提出政制發展方案廣泛諮詢民意,在5年任期內做出實質成績,而非過去10年空談「循序漸進」發展民主政治,卻是官委制度原地踏步、間選收緊「門檻」的政制開放、民主化步伐倒退,最終接不上「創新」的政治承諾。


衛 文(讀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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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界:立會需清晰迴避制度

摘自《澳門日報》 2009年10月16日

第四屆立法會議員今日宣誓就職,將在澳門發展新起點履行立法會的立法與監督職能。回歸十年,澳門社會經濟進入一個新的歷史起點,要真正做到行政立法互相配合、互相制衡,重在配合的政制設計模式,這是第四屆立法會未來工作的重要方向,立法會如何透過自身建設,回應社會對加強立法會立法監督職能,值得深思。

商界成員偏重惹疑慮

在行政長官頒佈命令委任七名官委議員後,有意見擔心,在廿九名議員中,由選舉產生的廿二名議員加上官委議員,超過一半的議員具有商界背景。整體結構中,商界、建置界背景的議員佔大比數,出現一定程度的不平衡,除了擔心一些與商界利益明顯對立的法案或制度,將來立法上可能出現阻礙。有建議未來涉及與商界重大利益有關的法律,諸如修改《土地法》、修訂公共批給制度、都市建築總章程等,與商界及建置界有直接和巨大的利益的法案審議時,有關議員最好迴避,以免有瓜田李下之嫌。

議員章程有相關規定

有熟悉立法會運作的政界人士對此表示認同,認為利益迴避是政治人物的基本道德責任,不論是行政官員和立法議員,均有道德義務遵守。為此,《議員章程》亦有對議員出現利益衝突時的規定,“議員不得參與與其個人直接的、即時的財產利益或非財產利益有關的事項的討論和表決”。為執行上述規定,“與議員有血親或姻親關係的人士的相同性質的利益,亦視為上款所指議員的利益。”但該迴避,並“不妨礙有關議員出席全體會議或各委員會會議的權利,以及應要求提交資料和作出說明的權利”。

“章程”還規定,當議員涉及上指利益時,應在有關事項討論前作出書面聲明,並按情況交予立法會主席或對有關事項討論或表決的委員會的主席,以便向全體會議宣告或通知有關委員會的其他成員。任何議員得指摘其他議員涉及有關利益並陳述理由。如無作出有關聲明,則按情況由全體會議或委員會議決是否存在被指摘的事實。

為議會贏更大公信力

雖然議會過往曾按照上述規定調配委員會成員的組成,然而只是一種“默契”的處理方式。在新的歷史起點,面對社會的憂慮,作為立法會自身制度建設和完善,制訂一套具清晰,具可操作性的利益迴避制度,有其必要。尤其是如何清晰釐定“個人直接的、即時的財產利益”或“非財產利益”,讓現存的制度更具可操作性,確保有關規定的精神得到落實,為議會贏得更大的公信力。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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