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30日 星期五

空喊十年司法改革未見寸進 三方利益千絲萬縷戕害社稷

訊報 余荔
2009-10-30

「因為明白、所以糊塗」,不只可以概括特區政府一些公共決策的的背景和質素,更能高度概括司法改革十年停滯不前,司法效率十年毫無寸進的底因。

澳門特區政府長期未有嚴肅面對司法效率差劣的問題,不能找出對症下藥之法,忽視司法效率差劣對公眾利益和社會民生的傷害,只會空喊一堆似是而非的口號,拖拖拉拉,虛應故事;又囿於既得利益者的百般阻撓,令已失去司法改革的政治決心的特區官僚,只能不斷迴避問題的混日子,完全無力也無心回應社會對此的長期不滿。既得利益階層竭力維護自身既得利益乃人之常情,但如果這種維護自身既得利益的做法損害了公眾利益,這種既得利益就必須讓路,否則,社會還有何進步、發展可言?所以,司法改革踟躕不前,最大的責任就是擁有絕對公權力且強調行政主導的特區政府。可惜,我們看不到特區政府的有關責任人對此能有正確的認識。大家只能看到每年一次的司法年度開幕禮上,特區政府、司法官員、律師專業團體三方對這「老大難」問題互相埋怨,互推責任,卻從沒有一方能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法,並付諸實行。經過十年的研究探索,我們以為,「三方」不可能不明白的司法效率差劣的原因所在,唯「三方」的利益千絲萬縷,所以,互裝「糊塗」,各不得失。對於從來就沒有「公眾利益」這個「後現代」施政概念的小農社會來講,這就是有效的自欺欺人之術。的確,「十年」,對於「五十年不變」的小農社會,應該是時不我予、只爭朝夕;但相對人類歷史的漫長歲月,「十年」只是彈指一揮間。司法改革涉及的「三方」,正是抱有後者那種來日方長、無所用心的處事態度,司法改革才會弄至今天一塌糊塗、不知所謂的破落局面。如果司法改革仍是今天的老牛破車,貌合神離的狀況,莫說十年,即使五十年,司法改革仍將是一事無成。

根據法官委員會的資料,至今年九月止,民事案件審判排期至明年五月,即需輪候八個月;刑事案件則排期至二0一一年十一月,即庭審排期最長為兩年。法官委員會正式公開這等資料,只為澄清某大報「普通刑事案件排期審訊聽證動輒長達四、五年」的言論。法官委員會大概不知道何謂「見賢思齊、見不賢而內自省」。香港一地方法院因案件審理排期超過「服務承諾」的六十日,被社會批評為「不可接受」之後,其管理機關立即採取增設分庭等措施,以確保所有案件均能在六十日內開庭審理。這就是「國際城市」和「小農社會」的分別。

按照《司法官通則》的規定,法官委員會為法院司法官的管理及紀律機關,並獲賦予「評核法院司法官的工作」;「就第一審法院法官及處於待安排工作狀況的法院司法官,作出在法院內工作的安排」;「依法任命並定出有關簡易刑事訴訟程度卷宗的分發」;「對《司法組織綱要法》及《司法官通則》的法案發表意見」;「研究並建議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以提高司法體系的效率及改善該體系………等權限,於此可見,由對司法效率相當有意見的終審法院院長出任主席的法官委員會,並沒有發揮其應有的法定職能,至少,我們從未見法官委員會就司法效率差劣的問題,有何「研究並建議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公諸於眾。當然,我們並非將司法效率極度不濟全歸咎於法官委員會,但其有相當責任,則是彰彰甚明。作為法院司法官的管理機關,法官委員會也未有認真履行職責,對個別已「顯示確實無能力符合職務上的要求」;「顯示不誠實、嚴重不服從上級,或有不道德或不名譽的行為」;「顯示不勝任有關工作」;及「在擔任職務時體力或智力顯得衰退或遲鈍,導致或可能導致其繼續擔任職務將嚴重損害司法或有工作者」的司法官,均網開一面;對生活作風不端、工作作風不良的司法官,皆袖手旁觀。這些,都直接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效率,法官委員會理應正視。

從程序法和實體發落後脫節得「世所罕見」,到對法律語文的糊塗和既得利益階層的百般阻撓,再到司法官的工作質素和管理制度,都制約著司法改革,拖跨著司法效率。其實,要司法體系的整體表現能夠符合社會的需要和公眾的期望,符合《基本法》的要求,關鍵在於「人」。如果「人」仍裝作糊塗,不思進取,不負責任,司法改革和司法效率之差之劣,將真正的「五十年不變」。若「不換思想就換人」,任何改革都已成功了一半。

(再談司法改革二之二) □ 余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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