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1日 星期日

視審計報告如無物 局級官僚砌辭狡辯 羞家!!!

摘自 《訊報》 2009年10月9日

審計署最近連續公佈了兩份「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也是全年僅有的兩份,分別是《「機動車輛估價委員會」的運作與管理》及《環境委員會辦公室搬遷及裝修工程》。兩份報告洋洋灑灑過萬字,詳細臚列審計對象的種種問題和疏失,以至違法違紀行為,在此不贅。我們倒是關心這些審計報告到底有何實際價值,對維護公眾利益有何作用。我們認為,如果特區政府高層對審計報告所揭示的政府部門的問題繼續抱著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和稀泥態度,則其管治威信將無從建立,其管治水平也無從提高,這就有違「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初衷,令人失望。

  自審計署成立以來,其所公佈的每一份審計報告,幾乎都無一例外地受到審計對象的不同程度的「聲明異議」,膽子大一點的,就砌詞反駁,反唇相稽,膽子小一點的,則避重就輕,巧言狡辯。在白紙黑字、巨細無遺「證據比較確鑿」的審計報告面前,因濫權自肥的機動車輛估價委員會主席、財政局局長劉玉葉,也搬出被其曲解的《行政程序法典》「無規定」等作強詞奪理的自辯,把自己挖空心思,佔公家便宜的違法亂紀行為合理化,這不止是不知悔改,不知公眾利益和個人職責為何物,而且是企圖反咬一口,倒打一耙。劉玉葉的上級司長譚伯源,在轄下負責執掌和監督公共財政管理的重要部門出現這種「人禍」,竟然只是輕描淡寫的一句「視為一種鞭策」,未有立即採取相應的有效措施,堵塞制度上的各種漏洞,防止再有人濫權謀私,損公自肥。有這樣的主要官員,實非特區之福。

  另一被審計報告批評奢侈浪費、規劃馬虎的環境委員會(現為環境保護局),儘管在審計報告中,其回應是「對審計署的意見基本持同意的態度」,擔任環委會代主席,被審計的環保局局長黃蔓紅卻公開以「帶有莫大冤情」的臉孔唸「佛偈」質疑審計署無風起浪,制造麻煩,自己就不知道「何處惹塵埃」;其上級領導劉仕堯、張紹基翌日則公開回應,分別稱審計報告「有利部門改善資源運用及行政效率」;「認同審計報告的意見及立場」。由此可知,黃蔓紅為官十年,卻對官場守則一無所知,對組織紀律一竅不通,公開與上級「不保持一致」,態度比劉玉葉砌詞狡辯更為惡劣。

  不知從甚麼時候開始,特區官場養成了與我們自小在學校學習的做人處世價值,例如誠實守信、例如知錯能改、有錯必改、例如對自己做的事承擔責任等背道而馳的文化。根據《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15∕2009號法律)的規定,局級領導的公務人員,除了要承擔一般公務人員的責任和義務之外,還要承擔紀律及財政責任等特定責任,否則「可被譴責」,定期委任也「可被中止及終止」。據此,劉玉葉的財政局局長一職的定期委任,已可以「因不遵守確保公共行政公正無私的規則,且不影響倘有的其他責任」而依法終止,至於其所作所為是否涉及《刑法典》中的「公務員犯罪」,則應由被坊間謔稱為「抓小放大、欺善怕惡」的廉政公署介入調查;審計署也應該主動行使其組織法所賦予的權限;將劉玉葉的問題向檢察院通告。可惜,當局似乎沒打算依法辦事。

  如果說黃蔓紅領導環委會大事揮霍公帑的年代是一個有權無責的「瘋狂年代」,無從究責,則黃蔓紅在審計報告公佈後,趁公眾場合自稱「以個人身份」唸「佛偈」向社會呼冤,向審計署「叫陣」,公然推翻自己在審計報告中的回應,公開與上級不保持一致,毫無疑問適用已於八月四日起生效的第15∕2009號法律,違反第十一條關於「義務」的規定,該條第二款規定,擔任領導及主管官職者應堅守其個人行為不會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所服務的部門或實體的形象造成負面影響,以及不會損害執行有關官職所需的威嚴。」也違反了第二十三條有關「領導人員的特定責任」的規定。

  所以,由於劉、黃二人即使沒有不法行為,也肯定屬嚴重失職、凟職,特區政府應該依法「公開譴責」兩人,以至將彼等免職,再深入調查追究兩人的其他法律責任,以保法律尊嚴,彰顯固有的行政倫理,也收以儆傚尤之效。若仍以過去的「差不多態度」、「真戲假做」的思維來回應,只寄望事過境遷,一切依舊,則兩位因追補兩年加薪而額外獲發十多萬元合法報酬的局級領導得從輕法落,仍事小;特區的法律尊嚴和管治威信蕩然無存,行政道德進一步淪落,公務人員有樣學樣及管職矛盾將再深一層,影響特區政府的有效管治,才事大。令人更憂慮的是,劉、黃二人其實代表了相當部分局級公務人員的質素。這是十年吏治鬆馳的惡果。


余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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