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訊報》,2009.10.23,余為
在新一屆司法年度開幕禮上,行政長官何厚鏵以至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檢察長何超明及律師公會主席華年達,又各自就澳門特區十年的司法制度建設發表了見解,也 不約而同地指出司法效率差劣、中文在司法運作中的應用以及司法官人手不足、積案如山等等「老大難」問題。這些各自表述,莫衷一是。年年如此,而司法機關的 「老大難」問題,卻絲毫沒有解決,或改進的跡象。今年,較有新意的是,岑浩輝院長點出了「官方語文帶有主權屬性」這一雖是眾所周知,卻只有我們在這裡反覆 強調的常識性問題。其實,岑浩輝的提法仍嫌略不夠準確。我們一貫認為,「法律語文屬國家主權的重要體現」。按照《基本法》第九條,司法機關是必須使用中文 的,這是絕不含糊,而且沒有任何討價還價餘地的。身為本地司法機關的最高負責人,岑浩輝終有勇氣在重要的官方場合表明立場,雖只是岑氏的職責所在,但仍屬 難能可貴。
長期與司法機關在恪守《基本法》第九條的問題上「唱對台戲」的律師公會,則仍糾纏在甚麼「雙語制」這個已與社會和政治現實嚴重脫節的過時話題上。對 此,我們認為,律師公會必須拿出令大多數人信服的法理依據,來支持其對司法機關或法律訴訟應實行「雙語制」的主張,不然,公眾就會質疑其作為法律專業團 體,對這個問題的觀點的真正動機。我們期望知悉,假如律師公會的「中葡雙語制」的主張符合公眾利益,則十年來,律師公會向社會輸送了多少中葡雙語水平合格 的執業律師?有何措施或指引規定執業律師須向當事人提供「雙語」服務 ?對完全不懂中文的執業律師,提供了甚麼學習中文的培訓機會?又採取了甚麼措施和規定,要求在澳執業的律師必須懂得「中葡雙語」?
「司法機關必須全面使用中文運作」,是特區政府和各級司法官的憲政責任,希望那些享受著「元首級」優渥待遇的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在特區新的歷 史起點上,認真看待「法律語文」這個原則性問題,交出令公眾滿意的應有的成績。對此,第三任行政長官崔世安更是責無旁貸。
至於司法官人手不足問題,實際上屬「偽命題」。因為,多少司法官才算足夠?根本沒有任何科學的定義和準則。一個約五十五萬人口的地區,三個審級的法院 共配置了三十五名法官,「一院建制,三級派任」的檢察院共有三十名檢察官(二十七人在位),不計人員質素,在數量上與外地比較已不能算少了,極其量只可說 「偏少」。況且,明年起,將陸續有司法官到位及在葡國讀完法律課程的本地華人回澳,人數超過一百,法律專業素養和品格操守是否過關不得而知,但「供應」可 謂不虞匱乏,「人手不足」在不久將來自可迎刃而解。然而,在司法官人手已不少情況下,何以司法訴訟效率仍差劣得令人無法接受,令民怨民憤四起?司法機關何 解只能任由卷宗堆積如山而朿手無策?問題顯然出在兩個方面,一是訴訟程序過於冗長繁複,兼不切實際,不必要和落後的枝節程序太多;二是所謂「中葡雙語」的 法律語文問題,又不必要地浪費了大量的時間,在中葡繙譯司法文書上。正如岑浩輝院長所言,要解決第一個問題,必須修改一系列「十年不變,世所罕見」的程序 法和實體法,盡可能簡化訴訟程序,並引入和更新有效的仲裁及調解機制,作為法院審判的前置制度,但必須注意其適用案件的性質和類型。太嚴,就失去其本質意 義;太鬆,就容易製造司法腐敗,摧毀本已不彰的司法公信。
檢察長何超明去年已提出的「由各個輔助組的成員,作為檢察官助理,發揮類似司法參事的功能」,就是一個沒有法律授權的「解決人手不足」的權宜之計。其 實,這是一個可能會破壞公訴機關公正行使刑事檢控職能的危險做法,檢察長必須就此向社會有詳盡的說明。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通過立法會修改《司法組織綱要 法》,恢復設立「司法參事」詳細明定其專業資格、入職條件、職能範圍、道德品格要求、權利和義務等等,此為「依法行政」,否則,檢察長要求的「行政行為必 須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政府機構和公職人員帶頭守法」,就疑似「嚴人寬己」。設置經年,收案數字卻不斷減少的「輕微民事案件法庭」,是另一司法改革績效不 彰的例子。
(再談司法改革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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