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日 星期日

審計署公佈報告有足夠理據

華僑報 悟塵
2009-11-02

來自法律界官委議員黃顯輝及唐曉晴聯合在上周四立法會上,作首次議程前發言時就衝著審計署來,質疑審計署公佈《「機動車輛估價委員會」的運作與管理》衝上量值式審計報告,並無法律依據,沒有遵守合法性原則,以及沒有遵守公職人員通則中程序機密的規定,亦沒有體現無罪推定原則。兩位法律界官委議員更要求審計署」解釋,消除他們憂慮。誠然,他們的「打審計署」言行並無得到市民認同,反而坊間特別是中產和知識分子甚為質疑這兩位法律界官委議員所指控審計署的理據,以及更懷疑為何對在公眾尚待認受性的審計署作些舉動?

由於這兩位官委議員是來自法律界,他們在指控審計署時所提出的法律依據,很容易令人陷入並隨著他們的推論和邏輯而轉,但跟其他法律界人士談論後,審計署公佈審計報告的理據是十分清楚的。

首先,根據基本法第六十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審計署,獨立工作。審計長對行政長官負責。」同時,在第一一╱一九九九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中規定:「審計長為審計署所有權限的擁有人……」「審計長對於在行使職能時,或因行使職能而獲悉的事實,有絕對保密義務,如因該等事實的性質而認為毋須保密時,則不在此限。」另外,在第八╱一九九九號行政法規《審計署部門的組織與運作》中亦規定,審計署部門由審計長領導,當中包括各種形式的行政行為,以及制作相關的審計報告等。與此同時,根據行政程程法典相對條款,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要公佈的,則行政機關有自由裁量權。

綜上所述,本澳法制以及基於公眾利益,審計長是在有理據下公佈審計報告的。另一方面,在國際上的最高審計機關協議中,列出了審計報告所具的原則,其中規定要將審計報告公開的。這其實是現代行政潮流,審計報告是有助推動行政改革,以及促使政府部門節省資源和提高效率等,具有重要作用。事實上,我們參考中央政府這些年來積極和強而有力地推動審計工作,不但深得國民認同,而且更有效地推動了政府部門的行政改革以及強調績效,同時還遏止了一些不規則和弊端,以至一些貪腐官員要下台接受司法審訊。這些都彰現了中央領導人的政治智慧和改革勇氣。

毫無疑問,無論從本澳法制和國際最高審計機關協議,澳門特區審計長是有足夠理據公佈審計報告。此外,亦要指出的是,特區審計署這十年的運作所取得成績是有目共睹的,亦是因為審計署以其獨立工作及專業精神,透過不少審計報告而揭露了一些行政部門弊端,亦是在這高透明度下確保了公眾知情權,從而使到市民得以監督政府。這當中,審計署對第四屆東亞運的系列審計報告,不但在本澳市民得到支持,而且還得國家審計長在今年二月來澳門出席葡語系最高審計機關研討會時的公開讚揚。因此,特區審計署未來必須更加努力,做好納稅人的監察者角色,以確保公共資源得以善用。

至於兩位法律界官委議員質疑審計署有否違反公職人員通則中程序機密的規定,這其實是了解和邏輯混亂下的推論。事實上,審計署所做的《「機動車輛估價委員會」的運作與管理》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是審計結果的事實,而政府根據這份審計報告而對相關公職人員提起紀律程序,那是兩碼子事。這是基本常識,政府對相關人員作出紀律程序,是由預審員組成調查宗卷,期間會否引用審計報告內容,那亦是由預審員作決定的。再者亦是常識:這不同於警察抓到疑犯所做筆錄,是作為司法提控的卷宗,審計報告與紀律調查卷宗是兩份獨立文件,兩者並沒有必然關係,因此審計報告並不受所謂的機密性質之保密約束。

倒是教人很奇怪的是,在任何具現代管治理念的政府都強調高透明度的趨勢下,尤其對於官員們的操守和廉潔問題,必須置於陽光下及接受公眾監督之合理要求下,兩位法律界官委議員怎麼作出有悖於現代理念而指控審計署公開相關審計報告呢?亦由於他們的官委議員身份,此舉動令人懷疑極不尋常,坊間亦憂慮未來主政者對審計署作為的取態問題。

誠然要指出的是,審計署是基本法規定下設立的獨立工作機構,其必須以公共利益和有利於澳門健康發展為宏旨,亦相信只要堅定信念,自是得到市民大眾的支持。審計署要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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