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4日 星期四

「復活票」例子@後記「遲來的公義」


















「復活票」例子

官方解釋:法律無規定一定要蓋在指定方格上才有效 (9/22/2009)




後記:選舉遲來的公義 (9/28/2009)

終審法院在選舉一星期後,推翻總核算委員會對有效票的「重新定義」,裁定第五組參選人提出的選舉司法上訴勝訴,對送交的6539張爭議選票,裁定只有41張為有效票,6498張為廢票。

終審法院判辭摘錄如下:
在選舉訴訟中,法院具有完全審判權,即法院並不只限於審查被質疑的選舉行為的效力及在出現不合法性時宣告相關的法律後果,而且可就行為所針對的事項作出最終決定。

要選票能在法律上視為有效,投票人必須在選票中有關候選名單的空白方格內,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65條第3款和第4款規定的方式,即以“”、“+”或“X”中的其中一個符號,或以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通過指引規定的專用工具填劃選票。

法律允許未能完整地填劃符號或有關標記超越空白方格範圍,但為使選票視為有效,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 在相應候選名單的空格內填劃選票;
- 以第65條第3款和第4款規定的方式,即以“”、“+”或“X”中的其中一個符號,或以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通過指引規定的專用工具填劃選票;
- 能毫無疑問地顯示投票人的意向。
缺少任何一個條件均使選票成為廢票。

所以,如果標記是在空白方格外標示,例如在印有候選名單的編號、徽號和名稱的方格,或在選票的任何其他空白處標示出,由於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110條第2款和第65條第3款的規定,根據第120條第1款第4項,有關選票為廢票。


何厚鏵:尊重法院裁決 但無人要為事件負責 (9/29/2009)

特首稱尊重終審法院對廢票裁決

華僑報 9月30日


【專訪】行政長官何厚鏵昨日首次就終審法院撤銷立法會選舉總核算委員會制訂廢票準則補充規定的裁決作出回應,表示特區政府絕對尊重終審法院對立法會選舉 的裁決,這裁決也是將整個立法會選舉劃上完整的句號。另外,何厚鏵透露,將在下周初正式公佈七位官委議員名單。


 何厚鏵昨日下午在主持了特區政府國慶酒會後接受傳媒訪問,被問及在今年立法會直選對廢票的定義一改再改,會否影響到選舉公正性和澳門法治?何厚鏵回應表示,特區政府絕對尊重終審法院對立法會選舉結果的裁決,「而且非常好,(終院裁決)將選舉結果劃上完整的句號。」


  他續指出,今次整個立法會選舉過程,除了在廢票處理上有些瑕疵之外,整體上還是比較順利。不過,何厚鏵亦說,「我認為今次選舉過程,必定需要作一些深刻總 結,包括一些指引、對市民宣傳。因為從(出現)這樣大量廢票上面,看到社會還是有部分人士對蓋印方式還是不太了解和不熟習。」他表示,當然在過程裡,大家 對法律理解不一樣,但經過終審法院最後裁決已比較清晰了。


 問及有沒有人要為「廢票復活」事件負責?何厚鏵表示,暫時未去到誰要承擔責任,因為大家看到整個廢票處理過程是公開和具透明度、比較清晰,而且亦不存在有特別人為因素。


  追問及為何總核算委員會作出這項的廢票處理標準的補充規定,這是對選舉法有頗大差異理解?何厚鏵表示,「正如我剛才所講,需要進一步總結經驗」,他相信吸 收了這個經驗之後,下次選舉工作,檢討必定包括是否有必要對現行選舉法作出進一步清晰的修訂,以及未來為各票站制訂更清晰的指引,「而且我們都注意到,選 管會主席提到在將來點票過程,考慮用中央點票機制,我認為這些都是可取的。」


 另一方面,對於官委議員人選問題,何厚鏵表示現時已進入最後醞釀階段,「我相信在下星期初應會正式公佈。當然在人選方面,還未徵詢好各個……徵詢過程我不方便講,亦不應該講。在這過程是有充分與第三任行政長官崔世安先生交換意見、溝通。」


 追問到可否向市民講一講,除了與崔生討論人選外,在考慮官委會議員的甄選標是甚麼?何厚鏵回應是:「我只能講,在這個過程裡,包括七位官委議員,參慮到組成和人選,都有同先生充分交換意見。


 行政長官將於今(三十)日率團前往北京,出席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六十周年的系列慶祝活動。何厚鏵表示,能夠以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身份到北京,參與作為中國人均會感到自豪和驕傲的時刻,感到特別興奮和高興。





1 則留言:

  1. 廢票就是廢票,不可能復活
    投票形式等值得檢討,但廢票就是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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